Old Stuff
March 01, 2004
如果是妳,會一口咬下去嗎?

今天一早在茅房練晨功時,
在每日新聞寶典中學會一門人生重要知識.
說實在的,
今天學習知識的過程不是很順暢.
我差一點兒因為過度驚訝自己過往的知識淺薄,
而剎不過一口氣喪了小命.
我在新知識中學到,
身為女性不但要發心苦練防身術,
更不能忘記反覆背熟新編入教材中的,
'狠咬人體肉腸術'武林密笈.
招數是:
一定要學會在受到攻擊時會......
堅定的,
毫不遲疑的,
狠狠的,
勇敢的,
用力的,
朝著那正在侵犯妳隱私與人權的.....
噁心的,
發臭的,
人體肉腸,
咬下去!!!!!
否則,
在你受到侵害與羞辱後,
不但要終生自費進行心靈修補治療,
還會被那些--
由納稅金所供養的法紀仲裁人+
爲錢而看不見良心的被告律師+
本末倒置似是而非的科學理論,
無情的攻擊嚴重的指責,
要怪只能怪,
是女性自己沒有好好練會必修的咬腸術武功.
因此,
一切後果由女性自行承擔.
但是,
我很想問問那些高等法院的叔叔伯伯,
爲錢而出賣人性良心的法律肩客:
家裡有沒有媽咪或姊妹?
有沒有問過她們:
如果是妳,
會一口咬下去嗎??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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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晚報2004/02/29
被迫口交未趁機咬傷對方 被告判無罪
記者王聖藜/台北報導
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一件性侵害案件時,認為24歲被害女子在遭歹徒脅迫口交時,有機會咬傷對方命根子以求自保,卻捨此不為,並以此一見解將張姓被告由有罪改判無罪,由於合議庭這種判決理由聞所未聞,判決出爐後,引發議論。
張姓被告除涉及本案外,91年11月還涉及另一件性侵害案,目前正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。
被害人指控,家住板橋,家裡經營照相館的28歲張姓被告,90年10月化名「小傑」上網認識她,10月16日凌晨5點,初見面,就帶她去萬華的華麗飯店投宿,開房間後,以暴力毆打她,她因害怕裝昏迷,結果被強迫肛交、口交、性交,肛交時因劇烈摩擦,肛門還流血、破皮。
張於偵查時辯稱,是對方自願和他發生關係,因事後被害人要求金錢,他不給,可能因此被挾怨報復,不過,由於被害人指證歷歷,認定張預謀犯案,將張起訴,一審張被判有罪。
被害人表示,被告帶她去飯店,但沒有講明兩人同住,無罪判決卻指出,女性對男性邀約住飯店應該拒絕,而且,是被害人自己決定在半夜赴會,哪有不考慮如何過夜的道理?
此外,被害人指控被肛交、口交、性交情節部分,判決書中清楚描述被告、被害人在床上的關係位置,並據以認為被害人被強迫口交時,被告脫下褲子,命根子完全暴露於被害人面前,被害人應可以牙齒咬他的生殖器予以攻擊或自保,卻只裝昏迷,有違常理。
聯合晚報2004/02/29
被害者咬人自保?羔羊太沉重
記者王聖藜/特稿
一件被害人沒有咬傷男子下體,被告獲判無罪的性侵害案,引發法界譁然。尤其是,高院判決中提及被害人遭侵犯時,未攻擊被告生殖器一節,似有忽略弱勢的一方,在案發時無助的情境,此一看「法」恐與人民的法律感情有所落差。
依檢方調查,張嫌兩次作案都是以上網交友,再約被害人出遊的方式,將人帶往私密處所強制性交,在第一案由法院審理中時,檢方認為兩案有關聯性,於是依「連續犯」規定聲請併案審理,不過,法院以兩案時隔多時,張是另起犯意,去年底,將案件退回檢方偵查。
一般而言,張嫌分別於90年、91年兩次以近似手法性侵害兩名女子得逞,而且,兩女不約而同控告他妨害性自主罪,依照經驗法則,應可以合理懷疑張有習慣性犯罪的情形,但判決顯然未採此看法。
此外,檢察官在偵辦第二案時,曾傳訊被害人出庭,但她不堪回首往事,拒絕出面,檢方只好設法鼓勵其他不幸女子到案說出真相,這也凸顯性侵害案,在偵辦上的難度。
東森新聞報2004/02/29
被迫口交沒有「咬一口」 被告6年刑期變無罪
被迫口交沒有「咬一口」,6年刑變無罪,性侵害案被告律師莊秀銘說明。
記者楊才蔚、蘇顯榮/台北報導
一項爭議的法律判決引發婦權團體的抗議。一名張姓男子涉嫌性侵害女網友,一審法院判處6年有期徒刑,不過二審時法官認為當時女網友在過程中,應該有機會咬傷張姓男子,卻沒有抵抗,認定是你情我願,因此判處張姓男子無罪。
整起性侵害疑雲就在這間賓館發生,被害女子當時保全證據,將沾有精液血跡的浴巾放置在天花板,還智擒色狼,將男子騙到超商讓監視器拍下樣貌作為證據,一審讓法官重判張姓男子6年有期徒刑,不過二審時,案情大逆轉。
口交時,被害人有機會咬傷施暴的張姓男子,卻沒有反擊,最後被法官認為兩造合意你情我願,判處被告無罪,性別人權協會認為判決太主觀,對女性也太沈重。
因為沒有咬一口,性侵害最後認定成你情我願,判決引發爭議。事實上法官在審理時,也參酌其他證據,包含被害女子肛門陰道沒有撕裂傷,宣稱頭部遭重擊,卻沒有明顯外傷,加上供詞前後矛盾,使得法官做出這項判決。而檢察官在收到判決書後,認為判決有爭議,不排除再為被害女子提出上訴。
被迫口交沒有反咬對方下體 6年刑改判無罪
被迫口交沒有「咬一口」,6年刑變無罪。
蘋果日報2004年3月1日
被迫口交 未咬命根告不成
法官質疑受害人 律師與婦團狠批
【賴心瑩╱台北報導】家住板橋市的男子張佳偉,兩年多前遭女網友小珍(化名)指控涉嫌強姦,一審時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六年,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,法官認為張強迫小珍口交時,小珍沒有趁機咬其命根子,明顯違背常理,加上其他證據對被告有利,改判張佳偉無罪。
判決逆轉
法官將張佳偉(二十九歲)改判無罪的理由,還包括小珍有機會求救卻未求救,且在事發後和張共同進出便利商店,甚至走在張的前面,不像遭脅迫。
女勾男手步出飯店
另一方面,小珍事後帶著警察返回飯店,並從天花板上取出沾有血跡、精液的毛巾,與常理不合。由於還有一名學生作證指出,曾目擊小珍以手勾著張走出飯店,兩人還談到錢,法官因此認定兩人雖發生性關係,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小珍遭強姦。
小珍也曾傳簡訊給張,寫著:「能認識我,你是世界上第二幸福的人,因為最幸福的我認識了你。」但小珍先是否認,後又坦承有傳簡訊,法官認為她的供述有矛盾。
不過,法官在判決書中質疑被害人,未趁機咬下被告的命根子有違常理一事,卻引發律師及婦女團體的批評。律師黃秀蘭認為,法官根本不了解受到高度驚嚇的女人心理,因為女人都會擔心,一旦咬住對方的命根子,搞不好對方還沒受傷,自己卻先惹來殺身之禍。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質疑,法律早已修改,只要是違反對方意願的性行為,就構成妨害性自主罪,怎能因女性有一點點妥協,就認定女方同意性行為。
全案發生在二○○一年十月間,張佳偉化名「小傑」透過網路認識小他四歲、家住新竹的小珍,張多次力邀小珍上台北遊玩。同年十月十六日凌晨三時多,小珍因心情不好,主動說要上台北玩,張將小珍帶到父親與人合資的萬華區華麗飯店休息。
根據小珍的說法,清晨五時多進入飯店後,張就抓住她的手,並用右手猛捶她的後腦,她因怕被傷害只好假裝暈倒,此時,張就將她拖上床並扒光其衣服,張先對她上下其手後,更將陽具插入小珍口中、陰道與肛門強姦得逞。
帶警取出沾血毛巾
小珍告訴法官說,張強姦她之後,自己為蒐集證據,只好假裝口渴要求到便利商店買飲料,趁機讓商店內的攝影機拍下張的面目,並找機會偷看張的身分證。由於張以毛巾擦拭精液,以及肛交產生的血漬,因此她才找警察前往飯店找出毛巾作為證據。
被強姦先驗傷留證據
【賴心瑩╱台北報導】面臨強姦、猥褻等性犯罪時,被害人該如何保護自己,律師黃秀蘭提醒所有女性朋友們,除了驗傷以科學證據將對方繩之以法外,也可以利用手機內的錄音功能,錄下雙方對話當作呈堂證供。
保留衛生紙或毛髮為證
另一方面,律師廖芳萱也提醒女性朋友們,女性朋友遭遇性侵害時,若擔心自身安危而消極不抵抗,從頭到尾都佯裝配合對方,甚至就連遇到第三人時,都還擔心受傷害而不敢求救,此舉將導致他人誤會,以為你和加害人是男女朋友。如此一來往後上法院時,將很難證明自己是遭到對方性侵害。
律師黃秀蘭則說,熟人間的性侵害案本來就很難舉證,因此被害人前往驗傷時,一定要完整地告訴醫師傷勢,請醫師在驗傷單上,詳細記載瘀傷、挫傷等同意性交時不可能留下的傷痕,以證明自己是被迫和對方發生性關係。
另一方面,如果被害人能夠儘量保留衛生紙、床單、毛髮等證物,也可以幫助司法單位追訴性侵害者的犯行。
此外,若手機有錄音功能,應想辦法錄下雙方對話,當作來日的呈堂證供。
法官判張佳偉無罪理由
1.張佳偉將被害人帶往飯店時,被害人並未抗拒,與常理不合。
2.被害人稱怕遭殺害假裝昏迷,法官認為被害人不願性交,卻未趁機以牙齒咬張的生殖器,有違常理。
3.被害人有機會求救,卻沒有打電話或向飯店人員求救。
4.被害人帶警察起出張藏於飯店天花板的沾血毛巾,有違常理。
5.被害人聲稱,張將她叫醒一起離開飯店,與一般強姦案過程情形不同。
6.證人證稱,被害人勾著張的手離開飯店,兩人還談到錢。
7.被害人稱遭強姦,但身體並無因拉扯、抗拒所出現的傷。
8.被害人案發前,曾傳簡訊給張,寫著:「能認識我,你是世界上第二幸福的人,因為最幸福的我認識了你。」
9.離開飯店後,被害人與張兩度進入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,其中一次被害人還走在張的前面,不像遭對方挾持、脅迫。
資料來源:判決書
TVBS新聞2004/02/29
口交未抵抗判無罪 法官判決受爭議
【莊志偉 彭光煦】台北市一名男子,涉嫌在飯店房間要求第一次見面的女網友口交,一審被判刑6年,高等法院日前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,高院法官認為,被害女子在被迫口交的時候,可以用力咬嫌犯的私處抵抗脫逃,卻都沒有這麼做,所以無法認定是遭到非法的暴力侵害。
去年10月,古姓女子凌晨搭車到台北,第一次跟張姓網友見面,隨後由張姓男子帶她到萬華這家飯店休息,不料就在裡面爆發性侵害疑雲,事後女子機警的把留下體液的毛巾,藏進廁所天花板,還假借買飲料,把男子帶到便利商店,讓監視器拍下他的面貌,隨後報警,一審時男子百口莫辯,被判刑6年,不過高院法官改判無罪,因為女子說她被迫幫嫌犯口交的指控不合理。
被告律師莊秀銘:「不要說把它咬斷,妳咬它做一個傷害,被告疼痛之下,不要咬斷,妳把它咬個半斷,他痛死了,這事情就解決了。」
因為被害人沒有積極抵抗,就不能認定是被強迫性侵害的論點,雖然引發爭議。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:「她在過程裡提到,因為很害怕才假裝昏迷,那我覺得這個害怕,應該已經是列入必須被法官列進去的關鍵。」
不過就在被害人跟嫌犯從飯店走到便利商店的過程中,又有擦肩而過的路人證實,他聽到兩人為錢發生爭議,這項證詞更增加了兩人是兩情相悅,事後翻臉的可能性,影響同樣身為女性的法官,作出無罪判決,不過檢方不服,還要再上訴。
Posted to Viewpoint/我的胡言亂語 by irene at 01:24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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